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拆除主城区户外烟草广告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府[1998]第204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第204号《关于拆除主城区户外烟草广告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拆除主城区户外烟草广告实施意见重庆市工商局
[1998-12-03]
为了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活动,加快重庆城市环境建设,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拆除主城户外烟草广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 拆除范围
此次拆除的户外烟草广告,主要是在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江北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主城区利用路牌、灯箱、霓虹灯、太阳伞和出租车顶灯等发布的各类户外烟草广告。
二、 实施步骤
(一)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主持召开市级有关部门和主城区各区政府负责人会议,进行统一部署,提 出具体要求,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情况。
(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向有关广告经营单位依法下达《拆除户外烟草广告通告书》。
(三)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的发布时间为限,凡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户外烟草广告,由广告经营户在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1999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户外烟草广告,在1999年4月30日前全部自选拆除(含出租车顶灯广告)。
(四)凡逾期未自选拆除的户外烟草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公用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进行强制拆除。
三、 拆除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市政管理局、市公用局、市园林 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拆除户外烟草广告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和督促检查。
(二)搞好宣传动员。各新闻单位,要对这次拆除烟草广告的目的、意义进行正面宣传。有关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广告经营户的思想工作,引导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统一行动,共同创建文明、卫生城市。
(三)保障拆除经费。由市财政局在市工商局预算外资金中专项安排20万元,用于拆除户外烟草广告专项经费,以确保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